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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管理的通知

阅读次数:475 编辑: 亳州市刘伟 发布时间:2022-07-09 1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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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 市高新区、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9〕69号)等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亳州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且分工合理。检测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与岗位证书(有效期内)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工作。

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为3年。继续教育考核认定证明材料见附件。

三、试验员岗位证书登记在亳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审批信息系统进行。检测人员登记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人员变更及时到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试验人员不得在亳从事检测业务。

四、检测人员培训应按照《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对检测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理伦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的,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监督,每季度一次。

五、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外省(市)检测机构发放的企业岗位证书,须按照《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登记。

六、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对检测人员进行资格登记审核和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并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

 

附件: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认定的证明材料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 日

 

 

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认定的证明材料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的要求,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为3年,不符合登记条件者不予以延期登记。为规范继续教育,明确继续教育留存资料,现对继续教育要求如下:

一、参加省、市组织的检测培训,需留存相关培训文件及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需留存培训课件,相关培训、考核图片、考试结果等。

三、参加第三方组织的检测培训,需保存相关培训考核图片、考试结果。

四、三年内继续教育课时累计不得少于48课时。

提供以上材料的,将视为进行了继续教育,并予以延期登记。

 

 

 

 

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活动,提高检测人员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实现对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的科学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等有关管理文件规定,参照其它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亳州市范围内从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试验室、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检测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活动中,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桩基、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与岗位证书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测试验员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工作。检测人员资格登记和动态管理由亳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培训考核工作由检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根据培训考核内容分别予以实施。培训考核的内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考核纲要》执行。

 

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从事检测试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 

三、  申请岗位资格前两年内经过相关检测试验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测人员:

一、合同聘用期少于2年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  因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或结论,被吊销岗位证书未满五年的人员。

第八条  检测人员岗位第三方培训考核报名条件 :

一、见证取样类:从事检测工作(普通一类)2年以上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钢结构工程: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钢结构检测)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主体结构工程: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普通二类)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地基基础工程: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特种二类)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建筑节能: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相关工作(特种三类)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室内环境: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特种一类、室内环境检测)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建筑幕墙工程: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市政工程:从事市政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内部培训考核

第九条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3年。不符合登记条件者不予续期登记。

第十条 检测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检测试验员技术档案,定期报告岗位变动情况,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检测机构发放企业岗位证书,作为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检测机构自主培训的岗位证书仅在本企业试验室内部有效。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新成立或检测资质扩项的检测机构,按照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其检测人员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并发放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需经第三方机构培训取证上岗。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培训通过的检测人员从业单位变动的,应到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承担我市检测人员第三方培训考核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相应的师资力量、使用全省规定的培训教材,有供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的场所。 

二、参与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人员能力考核纲要》编写工作。

三、具备健全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所承接培训考核的项目类别,必须为省住建厅颁发的检测资质或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类别。

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应对第三方培训机构的条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对检测试验员进行理论考试和实习操作考核,并对培训成绩进行记录,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发证。对培训考核过程留有有关记录(试卷、影像)并归档,且保留时间至少3年。

第三方培训机构在对我市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后15日内,应将培训考核的内容和结果报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本意见要求的第三方培训考核机构,统一组织报名并支付培训考核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含外省检测机构在亳州市从业检测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登记制度。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检测人员岗位资格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本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可。

第三方机构在培训考核过程中不能严格履行其培训考核实施方案,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其发放的岗位证书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可抽取企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含外省检测机构在亳州市从业检测人员),到第三方培训考核机构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将作为检测机构信用分级的依据,验证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资格登记,不得在我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承担我市检测人员考试考核前应与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进行联系,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对培训考核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培训考核中发现替考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检测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试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并取消其岗位资格登记: 

—、以个人名义对外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 

二、在非其岗位资格登记单位从事经营性检测试验活动的; 

三、超越岗位资格登记范围进行检测试验工作的; 

四、伪造检测试验数据或结论的;

五、违反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检测试验数据或结论严重错误或者给被 检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检测人员离岗达半年者记不在岗一次,复查期内被记不在岗两次者,注销其岗位资格登记。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岗位资格者,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岗位资格。 被吊销岗位资格者,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岗位资格。其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终身禁止在芜从事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亳州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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