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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560 编辑: 阜阳市刘伟 发布时间:2022-08-23 1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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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阜阳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1.5万套(户)。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供应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小户型安置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退出条件,由各县(市、区)政府(含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三)规划布局。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范围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四)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五)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年评估发布一次。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支持政策等优惠,在租金定价中应体现租金下浮比例,切实降低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各县(市、区)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4.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六)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和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审批改革

(一)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二)项目认定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建设或运营主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工程和运营管理方案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或运营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人防、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三)手续变更事项

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运营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租赁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在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违法提高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要参照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快解决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目标考核。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开义 市政协副主席、市房管局局长

王飞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朱元峰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崔  巍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副局长(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李鸿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赵  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经济师

许  存  市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段怀彬  市房管局副局长

孙凌云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张  扬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侠  市审计局副局长

江乃大  市人防办二级调研员

黄梦来  市应急局副局长

涂洪飞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陶小杰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德富  阜阳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张丽莉  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宋学善  颍州区政府副区长

韩贵武  颍泉区政府副区长

金洪臣  颍东区政府副区长

于  群  临泉县政协主席

王  磊  阜南县政府副县长

武  峰  太和县政府副县长

卜  涛  颍上县政府副县长

张林清  界首市政府副市长

王  标  阜阳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向阳  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一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吴开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怀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若有人员变动,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调整,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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